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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12-1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苏委发〔2015〕1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姑苏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并对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作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坚持引育并重、以用为本、公开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根据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从海内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引进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按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不同层次引进。计划5年内共引进各类人才100名。

  第七条 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四)有3年以上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全球著名企业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经历,成绩突出;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80万元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优先。

  第八条 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经验;

  (四)业务能力较强,成绩较好,任单位知识产权高管或在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60万元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优先。

  第九条 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平或实务技能,业务能力强,成绩好,在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以上;

  (七)参加并通过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获得知识产权工程师结业证书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优先。

  第十条 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2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等额拨付。

  (二)房贷政策。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青年拔尖人才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

  (三)市民待遇。引进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四)对引才单位引进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成效突出的,给予10万元的引才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拨付。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引才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引进政策的企业,须在人才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2年内进行申报。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设立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我市企业单位中实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3年以上,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列政策的申报主体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可以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均须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申报的人才必须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表》;

  (二)人才基本情况简介;

  (三)个人身份、学历、职称、重要岗位任职证明材料;

  (四)人才本人知识产权工作业绩报告;

  (五)个人获奖、专利、核心刊物论文发表、承担重大项目情况等证明;

  (六)劳动合同或协议、个税缴纳情况等;

  (七)用人单位、项目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每年实施一次。申报单位于3月份将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初审后,于5月份送交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采用书面审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人选,发放证书、落实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培训基地建设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 加强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绩效管理,由市财政局、人才办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对知识产权人才项目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退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自动放弃。人才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或中途退出的,经所在地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取消资格。经认定的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条件的;学术不端、违反职业道德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后,立即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退出情形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人才退出后,不再享有相应的政策待遇;获得的奖励和补贴,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于取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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